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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不正常使用,惹来大麻烦!时间:2022-05-26 1、什么是工业活性炭 工业活性炭是一种黑色粉状,粒状或丸状的无定形具有多孔的碳,主要成分为碳,还含少量氧、氢、硫、氮、氯。也具有石墨那样的精细结构,只是晶粒较小,层层间不规则堆积。具有较大的表面积(500~1000米2/克),有很强的吸附性能,能在它的表面上吸附气体、液体或胶态固体;对于气体、液体,吸附物质的质量可接近于活性炭本身的质量。其吸附作用具有选择性,非极性物质比极性物质更易于吸附。在同一系列物质中,沸点越高的物质越容易被吸附,压强越大温度越低浓度越大,吸附量越大。反之,减压,升温有利于气体的解吸。 2、如何判断优质活性炭 在工业废气处理中,要使用优质的活性炭才能更好地处理废气中的VOCs。 ①看 形状短且笔直 呈墨黑色的 为优质炭 形状偏长且弯曲 颜色偏灰 甚至有锈色 为劣质炭 ②称
在同一容器内 装满不敲实 质量更轻的为优质炭 反之则为劣质炭
③试 放入清水后,优质炭会排出细小气泡,且呈细线状,同时炭粒如泡茶一样,上下浮动,并发出持续的“嘶嘶”声 劣质炭则下沉速度快,不连续,持续时间相对较短,甚至没有气泡和“嘶嘶”声。 ④测 活性炭具有多孔性,所以吸附VOCs是用自身的多孔性来完成的,随着吸附的VOCs的进入,吸附性能也会逐步降低。 因此,比较适合应用于低浓度的VOCs或异味废气的治理。工业VOCs治理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既不需要活性炭,也不需要其他的废气治理设施,也就是说不需要对VOCs进行收集治理。 3、以下违法行为需注意 未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案 例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XX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该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进行15米高空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执法人员对填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听取当事人情况说明,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因工人理解错误,认为订单少,喷漆房使用率低,一天平均使用约1小时,且使用的是水性漆,气味不大,不需要填充50公斤活性炭,故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